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政策
政策依據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 號)
政策介紹
科技保險的險種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第一批確定六個險種。其作為高新技術研發保險險種,保費支出可列入企業技術研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保險險種
科技保險的險種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6個險種具體為:
1.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如果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成果存在設計缺陷,該項研發成果在應用過程中因此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
2.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物質損失險/一切險:關鍵研發設備包括被保險所有、租用或管理的用于研發項目且研發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機器、設備、機械裝置及附屬設備等,由于自然災害、設計安裝缺陷、操作人員失誤、斷路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復或者重置的費用;
3.研發營業中斷保險:由于火災、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關鍵研發設備損失、滅失或喪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儲于其中的科研資料丟失,導致被保險人研發工作中斷,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恢復研發工作至損失發生前狀態的追加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中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4.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投保的出口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
出口 應收賬款 提供安全保障機制。它以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5.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殘疾。為滿足不同投保人的個性化需求,該產品還提供了可選的意外傷害增值保障,包括醫療費用的補償、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燒燙傷保險金和家庭關愛金;
6.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費用團體保險: 提供境內、境外住院醫療補償、疾病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手術定額津貼。
上述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享受研發費用150%加計扣除。
后續進展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和《關于開展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辦財字〔2007〕24號),增加了第二批9個險種,分別是:
1.高新技術企業財產險,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處于相對靜止狀態;
2.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責任險,指以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主體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
3.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因制造銷售的產品喪失或不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效能而應對使用者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即保險人對有缺陷的產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關損失和費用負有賠償責任;
4.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險,該險種是保證保險中的一種,即保險公司為企業進行小額貸款作保證,當高新技術企業無力償還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5.高新技術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
6.高新技術企業專利保險,是知識產權保險的一種,保護專利持有人因其專利遭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投資損失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項目投資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8.高新技術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是以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在從事事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
9.高新技術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險。
與此同時,各試點市(區)也相繼出臺了關于科技保險財政配套資金的具體政策辦法,根據各地情況規定了科技保險保費的補貼條件、補貼方式和補貼比例,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落實。
申請條件
.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保險險種
科技保險的險種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6個險種具體為:
1.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如果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成果存在設計缺陷,該項研發成果在應用過程中因此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
2.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物質損失險/一切險:關鍵研發設備包括被保險所有、租用或管理的用于研發項目且研發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機器、設備、機械裝置及附屬設備等,由于自然災害、設計安裝缺陷、操作人員失誤、斷路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復或者重置的費用;
3.研發營業中斷保險:由于火災、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關鍵研發設備損失、滅失或喪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儲于其中的科研資料丟失,導致被保險人研發工作中斷,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恢復研發工作至損失發生前狀態的追加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中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4.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投保的出口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
出口 應收賬款 提供安全保障機制。它以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5.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殘疾。為滿足不同投保人的個性化需求,該產品還提供了可選的意外傷害增值保障,包括醫療費用的補償、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燒燙傷保險金和家庭關愛金;
6.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費用團體保險: 提供境內、境外住院醫療補償、疾病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手術定額津貼。
上述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享受研發費用150%加計扣除。
后續進展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和《關于開展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辦財字〔2007〕24號),增加了第二批9個險種,分別是:
1.高新技術企業財產險,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處于相對靜止狀態;
2.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責任險,指以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主體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
3.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因制造銷售的產品喪失或不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效能而應對使用者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即保險人對有缺陷的產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關損失和費用負有賠償責任;
4.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險,該險種是保證保險中的一種,即保險公司為企業進行小額貸款作保證,當高新技術企業無力償還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5.高新技術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
6.高新技術企業專利保險,是知識產權保險的一種,保護專利持有人因其專利遭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投資損失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項目投資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8.高新技術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是以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在從事事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
9.高新技術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險。
與此同時,各試點市(區)也相繼出臺了關于科技保險財政配套資金的具體政策辦法,根據各地情況規定了科技保險保費的補貼條件、補貼方式和補貼比例,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落實。
申請條件
.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